邵永進說:“這是劉老根就此事18年來第一次向公安機關報案。由于事發時間久遠,相關當事人都已離開原工作崗位,有的已離退或去世,給調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還原事實真相需要一個過程。” 那么,劉老根夫婦為何18年后才以孩子被拐賣為由向警方報案?對此,劉老根解釋說:“我們哪懂法啊。我今年在網上將這個消息發布后,有一家基金會的‘微博打拐’工作人員聯系到了我,告知我們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他們愿意提供法律援助。” 邵永進說,我們初步調查結束后,才能決定是否立案,但“初步調查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的時間限制”。 (焦點三)政府信息是否不公開? 為了了解被抱走孩子的下落,2012年8月21日,劉老根向安新縣政府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計劃外生育的女兒被送養的地址和收養人及生活狀況。由于沒得到答復,劉家于2012年11月1日向保定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落款2012年11月25日的保政行復決[2012]55號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顯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復,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的答復職責,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答復職責”。 2013年1月,安新縣政府未按上級的行政復議決定向劉家履行政府公開職責,只給劉家寄出了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該告知書以縣政府機關不掌握相關信息為由,讓劉老根去問圈頭鄉政府。 無奈之下的劉老根,在今年10月遞交了行政訴訟起訴書,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安新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10月30日,高碑店市法院正式立案,12月3日下午公開審理。 在法庭上,安新縣政府代理人表示,對于劉家要求縣政府公開其計劃外生育女兒被送的地址和收養人及生活狀況,答辯人并未掌握這一信息,更沒有制作過這樣的信息,因此不屬于答辯人信息公開的范疇。政府信息公開的前提是信息存在且被申請機關掌握,并且應當是現有的信息,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表明存在劉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劉家代理律師、北京市易凱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峰表示,保定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已經表明劉家行政訴訟的主體和范圍是正確的,安新縣政府應該依法公開信息。 “安新縣政府如果沒掌握相關信息,應告知為什么沒有相關信息,沒記錄是瀆職行為還是涉嫌犯罪;孩子被抱走到底是政府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當年孩子被抱走的目的是什么,這些都是安新縣政府不應回避的問題。現在安新縣政府就讓咨詢鄉政府顯然是推卸責任、逃避問題。如果鄉政府能咨詢的話,何苦等十多年。”林峰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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