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2013-12-01 19:0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徐家傲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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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 12月1日是《開羅宣言》發表70周年紀念日。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走向勝利之際,中、美、英三國共同發表《開羅宣言》,確定了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戰后對日本的處理。中國社科院日本問題研究所副所長高洪表示,《開羅宣言》為我國釣魚島維權提供了充分法理依據,其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高洪說,對于中國而言,這份重要文件從國際法上確認了臺灣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是中國神圣領土,是我國維護釣魚島主權的國際法依據。 然而,長期以來,日本右翼勢力總是煞費苦心地質疑《開羅宣言》存在的法理效力與存在的真實性,試圖用片面媾和的《舊金山和約》抵消或取代《開羅宣言》。 “日本右翼勢力之所以如此仇視《開羅宣言》,恰恰是因為《開羅宣言》中的實質性內容為《波茨坦公告》完整繼承,并在盟軍戰后對日本實施占領初期得到體現。”高洪說。 他說,這種對日戰后處理上的法律連貫性與一致性同日本作為對華島嶼爭端法理依據的《舊金山和約》完全不同。《舊金山和約》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斥在外,當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與反對。 “日本用片面性、斷續性與非法性的合約對抗《開羅宣言》,很難在國際法理上站住腳。”高洪說。 據高洪介紹,現存于美國國家檔案館的《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匯編》與《美國法規大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他說,在國際法中,宣言、公告、公報、議定書等,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所謂‘條約’,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項規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高洪說,《開羅宣言》作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來源,兩者具有不容否認的“傳承與繼受”性質。 “《開羅宣言》作為日本簽署投降書的法源,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而《日本國憲法》第98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高洪說。 這位日本問題專家強調,對于今天的國際社會而言,《開羅宣言》仍具有維護亞太和平的現實意義。 他說,作為繼承《開羅宣言》精神的政治、外交實踐,中國一方面要求日本正視歷史,忠實履行戰爭結束時對國際社會做出的政治承諾,同時也希望美、英以及所有曾參與制定二戰后國際秩序的國家負責任地堅守自己的政治立場。“因為,《開羅宣言》所決定的對日作戰方針和戰后處置日本的原則,至今仍具有各有關國家應遵循的國際法文件的現實意義。” “時隔70年重讀《開羅宣言》不僅是必要的,更是維護國際秩序與和平發展所必需的,因為螺旋式發展的歷史往往會在某種程度上重復,而歷史悲劇的重演將是全人類的現實災難。”高洪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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