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東網青島頻道11月18日訊 近日,青島市民荊女士向中國山東網青島頻道熱線(0532-66568111)反映,稱她家住了18年的單位住房被別人辦理了房產證,并且對方已將其告到法院,要求騰房。荊女士認為該房產證辦理過程中存在諸多弊端,在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后,懷疑被人敲詐,于是她報了警。 單位早已宣布破產 房屋歸屬無法確定 荊女士家位于青島市李滄區玉清宮路,這座房子是她的丈夫何先生在1995年受聘于青島銀鈴實業有限公司時,分配到的福利住房。“因為應聘時單位保證能給我們分配一套房子,所以我們才簽的聘用合同,這個是寫在合同上的。”記者在荊女士提供的合同上看到,條款中確實有“甲方需要為乙方解決套二房一處”等字樣,并蓋有“青島銀鈴實業有限公司”的公章。荊女士說,因為房子當時是單位從開發商處購買的,收據并不在自己手中。 荊女士告訴記者,1996年1月,經過裝修改造后,他們一家正式入住新居,并于次年將一家三口的戶口落在此處。2000年,由于經營不善,單位申請破產,何先生也離開了這家公司。荊女士說,她先生離開公司時正好合同期滿,“按照合同規定,我們向公司交付了一萬塊錢的房屋產權買斷費用,房產證應由單位給我們辦。”2002年,該公司正式宣布破產。 單位破產之后,荊女士一家并沒有在意,“因為房屋產權買斷費用沒有退還,所以按照之前的合同,房子就是我們的了。”為了保險起見,荊女士于2004年去法院申請從破產單位的財務室中取回自己的購房收據,用來辦理房產證,但并未成功。“法院告訴我們,公司財務室被盜,關鍵證據全都丟失了。”荊女士告訴中國山東網青島頻道記者。 房產證被人搶辦 發票協議莫名“穿越” 2005年4月,荊女士突然收到來自李滄區法院的傳票,被告知有人拿著自己現住地的房產證要求其騰房。這個消息令荊女士大吃一驚,她趕忙去房管局了解情況,卻被告知,這套房子在2004年11月的時候,被一名姓趙的男子,用購房協議和購房發票,先行辦理了房產證。 荊女士找到了當時趙某用來辦理房產證時出具的購房協議和購房發票的復印件,卻發現1996年簽訂的購房協議上,趙某留下的手機號碼居然是2002年之后才啟用的號段,而同樣是1996年開據的發票,印制日期居然是2003年9月。“這也太離譜了,這樣的證據也能被采用嗎?”荊女士顯得很氣憤。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過了三個月之后,趙某居然撤訴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房屋產權悄然變換 與趙某的房產糾紛尚未解決,又出現了新的事件。李某攜該房屋的房產證起訴荊女士,要求荊女士遷出。原來,就在趙某從起訴到撤訴的這幾個月里,趙某將房屋賣給了李某,隨后趙某撤訴,李某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起訴活動。 “我從來都沒見過這兩個人,買房子這么大的事情,都不用去看一下就成交了嗎?”荊女士對記者說。官司的一審二審,都以房屋是單位內部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為由,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當時我覺得這個事應該就算完了。”荊女士這樣告訴記者。 但事實并未像荊女士想象的那樣,2011年6月,在李某的再審請求下,案件被省高院發還李滄區法院重審。后經李滄區法院一審和青島市中院的終審,兩院均認定李某手中的房產證有效,具備法律效力,判決荊女士敗訴,須在30日內遷出該房。 律師提醒:無房產證住房隱患多 記者就荊女士的問題咨詢了山東齊海律師事務所的李春珍律師。李律師表示,如果可以確定房產證是用虛假信息辦理的,就能認定其為對個人財產的詐騙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且向法院提出申請,將不合法的房產證撤銷。 記者了解到,荊女士已經向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李村派出所報案,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沒有房產證就沒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會有很多隱患。”李律師提醒市民,購房前一定要確保房子能夠辦理房屋產權證明,若暫時無法辦理,就更加需要保管好相關購房憑證。(記者鞠鵬 實習生 董亞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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