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強奸幼女案賠償分析:若拒接再審或1分沒有
www.fjsen.com?2013-11-04 20:40? 何春好?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法律的困惑 在一審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馳承擔醫療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交通費30000元,誤工損失185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80萬元共計85萬余元。 但他們的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主任陳維鏢分析,除了醫院檢查的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的主體都是小浴的父母和親友,很難獲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損失索賠法律一般不會支持,“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失,精神損失并不在其中。” 果然,9月24日,一審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對于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有關規定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一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案件刑期的判決被檢察機關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提起抗訴,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大關縣法院重審。 “在刑事案件中,要獲得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有三個途徑:私下賠償、法院調解、另外提起民事訴訟。通常是采用前兩種途徑,通過被告人積極賠償進而獲得受害人諒解,可以作為悔罪表現,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說。 就是否接受郭家15萬元的賠償,家里的意見發生了分歧。王先生首先表示無法接受從輕處罰郭玉馳:“我永遠都不會原諒郭玉馳,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讓他受到法律的嚴懲。”其次,他認為孩子的安撫、治療,搬家的費用都不止這個數,錢根本不夠。但劉女士認為,家里經濟現在就已經支撐不下去了,更別說孩子以后治療的事情了。 陳維鏢認為,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是難以跨越的“門檻”,如果他們不接受這份調解的賠償,再審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據不支持賠償訴求,極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 最終,10月25日下午,經過大關縣法院兩個多小時的調解,雙方達成了民事和解,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馳的一次性賠償,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狀,大關縣法院將擇期開庭再審案件的刑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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