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致3死飆車案被告獲刑15年 案件仍存3疑點
www.fjnet.cn?2013-10-14 18:49? 楊孟辰?來源:人民網 我來說兩句
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酒后飆車致3死3傷的“5.26”重大交通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侯培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被害人之一譚亞立的代理律師張翹今日接受記者采訪,稱被害人家屬已獲賠償,但法院判決書未回應其在庭上提出的質疑。 法院一審判處15年 專家稱屬于法定量刑范圍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侯培慶,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廣西平南縣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員工。5月2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培慶醉酒后穿拖鞋駕駛未懸掛車輛號牌的車輛闖紅燈,并在市區主干道上嚴重超速行駛,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和財產的重大損失。 法庭表示,無確切證據證明侯培慶闖紅燈后到上濱海大道前的行駛速度,故不宜認定其“闖紅燈后即高速行駛”。3名被害人的直接死因雖是因車輛起火燒死,但該車是在正常行駛狀態下遭到嚴重碰撞后起火燃燒的,嚴重碰撞與電動車起火燃燒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控辯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其他介入因素導致電動車起火,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侯培慶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侯培慶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 法庭認為,被告人侯培慶無視國法,醉酒飆車,害及三命,禍及數家,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嚴懲。但在決定刑罰時,考慮到被告人侯培慶有自首情節,且歸案后能夠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并獲得三名死亡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多個因素,依法應對被告人侯培慶予以從輕處罰。 侯培慶的罪名一審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并非“交通肇事罪”。法院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不同。前者為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后者為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據《羊城晚報》報道的案件判決書內容,法院認為,在該案中,侯培慶在自己穿著拖鞋并已醉酒的狀態下,仍堅持開車送朋友回家,最終導致了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首先,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其次,侯培慶主觀上未考慮到如何有效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輕信可以避免”的客觀依據,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侯培慶當庭表示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有異議,將上訴。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曲新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中院最終認定侯培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法院考慮了被告人的悔罪和主動賠償等情節,最終判處被告15年有期徒刑屬于法律規定的量刑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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