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擬調整文字作品報酬標準 千字最低100元
www.fjsen.com?2013-09-23 13: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第四條 版稅率 (一)原創作品:5%-15% (二)演繹作品:3%-10% 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第五條 基本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注釋部分參照該標準執行。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30-150元 2.匯編:每千字10-30元 3.翻譯:每千字80-3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 非漢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第六條 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 作品重印時只支付印數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七條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及其計算方法。 第八條 使用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外,使用者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九條 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分別計算報酬,以較高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條 使用者出版作品后,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將所得著作權使用費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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