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佛山9月4日電 (程景偉 孫楠)佛山市中級法院4日對外通報稱,該院對原廣州市對外貿易總公司黨委書記許揚先貪污、私分國有資產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許揚先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及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事后還款”屬退贓行為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9月,許揚先在擔任廣州廣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重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負責廣重集團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隱瞞、截留的方式侵吞屬于廣重集團的投資收益款共計人民幣850多萬元。2005年6月,廣重集團原總經理王勝杰被檢察機關調查后,被告人許揚先為掩蓋上述違法侵吞公款事實,與相關人員將等同金額的現金退還給廣重集團。 許揚先及其辯護人認為,許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隱瞞、截留廣重集團投資收益款,許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佛山中級法院認為,許揚先等人將本屬于廣重集團的分紅款不記入廣重集團法定賬冊,而是作為創集公司(是以廣重集團管理層為主要股東的公司,許及廣重集團均持有該公司5.19%的股份)股東的增資款,用于支付購買廣重集團所持華鴻公司股權的價款,屬于個人分占廣重集團公款的行為。雖然事后作了掛賬處理,并歸還了款項,但這種掛賬和還款,均屬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贓行為,并不影響先前行為性質的認定。 “經上級單位認可”不是免責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1月,許揚先在擔任廣重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伙同他人,私自制定分配標準,帳外截留并隱瞞屬于廣重企業集團的投資收益款近134萬元,并以發放獎金的名義分給集團部分管理人員。其中,被告人許分得人民幣4.9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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