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孕婦車內刺死61歲男子 自稱曾被對方強奸(圖)
www.fjnet.cn?2013-08-31 14:46? ?來源:荊楚網 我來說兩句
圖為:庭審結束后吳某被押上警車 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昨日,年輕孕婦轎車內刺死61歲男子案,在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開庭。當天庭審從上午9時30分持續至下午1時,罪名及定性之爭成控辯雙方激辯焦點。法院將擇期宣判。 是情人還是潛規則受害者 孝感市檢察院兩名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介紹,2003年,時年53歲的山東省濰坊人李某與他人合作辦學,時常出差到武漢某大學。出差期間,李某認識了在該大學一招待所打工的吳某,兩人逐漸熟識并發生了性關系。隨后,李某安排吳某擔任自己的“秘書”,并資助其完成了該大學自學考試學習。 面容姣好,微胖,短發,身裝桔紅囚衣的吳某,在法庭調查階段,自述了另一個“版本”與李某的相識經過。她說,2003年她當服務員時,根本就從未考慮過和這個大她33歲的男人有何瓜葛。當時她為了獲得一份工作,被李某以考察酒量為名灌醉后占有。此后,因李某以裸照及影響其完成學業等相威脅,她被迫與李某相處。另外,她也否認系李某資助其完成學業。她稱,李某每年給她出5000元學費,另每月給300元。但她給李某打工期間,李曾口頭承諾每月給工資1000元,卻未兌現。“李某出的學費及生活費,還不夠抵銷承諾的工資款。” 吳某總結時稱,她其實是潛規則的受害者。公訴人指出,因李某已死亡,吳某的供述僅是單方供述,難以定論。 是要停車還是要怒殺李某 指控稱,2008年7月,吳某大學畢業與他人結婚后,便決意與李某斷絕往來,因李某不愿放棄,兩人為此事一直糾纏不休。 2011年6月4日,兩人在武漢市區見面后,李某駕車將吳某帶至一樹林內,要求吳某墮胎并與其繼續保持兩性關系,遭吳某反對,李某遂將吳某留置在車內。二人僵持至當晚8時許,李某突然駕車帶著吳某從漢蔡高速轉入漢宜高速向仙桃市方向行駛。途中,吳某多次要求下車均遭拒絕。當晚9時許,當車行至臨近仙桃市界牌處時,吳某見反復要求停車無效后,拿起車內的一把折疊刀朝李某頸、胸等部位猛刺數十刀,致李某當場死亡。吳某隨即撥打110、120報警、救助電話,并在車內等候。 2011年6月5日,吳某因有孕在身辦理了監視居住手續。當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11月2日,吳某在哺乳期屆滿后再次向警方投案。 吳某昨日在庭上稱,揮刀刺人只是為了讓李某停車,并非要殺人。她說,當她看到離仙桃僅有35公里的界牌時,想著腹中胎兒有可能不保,便一時失控。 而公訴人指出,吳某刀刀刺向人體重要部位,且刀數之多足以讓人斃命,其揮刀就是要殺人。 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昨日,控辯雙方為罪名之爭花費了一個多小時,辯論激烈。 公訴人指出,吳某在處理因感情糾葛引發的糾紛中,持刀故意殺死他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吳某的辯護人、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吳宏敏律師作了無罪辯護。他說,在李某車內發現有繩索、多功能刀斧工具,結合案情,如果證明李某用私刑拘禁并控制、挾持吳某前往仙桃引產,李某就構成綁架罪,而吳某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吳宏敏還稱,案發時,吳某懷有7個多月的身孕,正處于焦慮不安的生理特殊期,加上長達7小時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坐在車后排又是在黑暗、狹窄的空間中,在極度恐懼緊張的情況下,對揮刀部位所產生的后果已喪失判斷標準,也不宜對她作出防衛過當的判定。 公訴人駁斥道,基于兩人的特殊關系,雖然李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吳某的人身自由,但他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侵害行為,吳某既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屬防衛過當。(楚天都市報記者余皓 通訊員馮書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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