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機場建設費收取依據(jù)涉密
www.fjnet.cn?2013-07-30 07:26? 何欣?來源:北京晨報 我來說兩句
“從1992年至今20余年間,全國各地機場建設費征收了1000億元。”身為律師的王先生希望了解這筆收費的依據(jù),隨即向財政部申請信息公開,遭到拒絕。為此,王先生將財政部起訴至法院,昨天,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案件。 律師:申請公開建設費依據(jù)遭拒 2012年5月16日,身為律師的王先生向財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民航發(fā)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的制定依據(jù),即國務院的批示文件,以及公開財政部、民航總局征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財綜[2004]51號)的制定依據(jù),即國務院的批準文件。當年5月29日,財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請的信息不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范圍”。王先生隨后提出行政復議,2012年9月5日,財政部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王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王先生認為,依據(jù)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定或獲取的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并且作為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和法律程序進行加密,確認密級。而財政部未向其說明涉案信息是否屬于經(jīng)法定程序依法加密,以及是否依法處于保密狀態(tài),便直接以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而拒絕公開,其行為違法。王先生請求法院確認財政部拒絕向其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違法,并判令財政部限期提供公開的政府信息。 財政部:收費標準涉密無法透露 昨天上午,王先生以及兩名代理律師坐在原告席上,而財政部也有兩位代理人出庭應訴,旁聽席上,幾名財政部的工作人員前來旁聽庭審。 對于王先生的起訴,財政部辯稱,其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對于王先生申請的內(nèi)容,財政部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國務院對民航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fā)展基金的批復涉及國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于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相關規(guī)定。其次,財政部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財政部審查后認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律程序。綜上,財政部要求法院維持其所做的行政行為。 而當法官詢問其是否告知王先生其申請內(nèi)容涉密時,財政部的代理人交流了一下才回答法官“沒有說明,因涉密才無法透露。” 昨天,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
-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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