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7月29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龍軒)記者今日從溫州龍灣法院獲悉,原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調研員(正處級)陳國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60000余元,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財產共計人民幣12724元。法庭判決被告人陳國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00元。 陳國榮,男,57歲,浙江金華人。1998年10月12日,任浙江省第五監獄副監獄長、黨委委員;2001年11月14日,任浙江省第五監獄政治委員、第五監獄黨委副書記;2003年4月30日,任浙江省第五監獄黨委書記;2008年11月1日,任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調研員。 2000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陳國榮在相繼擔任浙江省第五監獄副監獄長、黨委委員、政治委員、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調研員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丁某(另案處理)在浙江省第五監獄承包基建工程及其外甥女報考浙江省第五監獄公務員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感謝及繼續獲得關照,丁某多次以拜年、陳國榮出國等名義送其財物共計人民幣308790余元,陳國榮均予以收受。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陳國榮擔任浙江省第五監獄黨委書記、政委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下屬同事、朋友在人事升遷或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關照,并為此多次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83280余元。 2004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陳國榮在擔任浙江省第五監獄黨委書記、政委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宋某承包浙江省第五監獄基建工程及其親戚人事調動上提供幫助。為感謝及繼續獲得關照,宋某多次送其財物共計人民幣70740余元,陳國榮均予以收受。 2012年2月11日,陳國榮在金華市某飯店請朋友吃飯,消費金額為4014元,并開具了付款戶名為杭州月牙湖實業有限公司(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全額出資的國有企業)的發票。同月,陳國榮又提供該公務卡給丁某由其消費兩次共計5491元,并開具了付款戶名為杭州月牙湖實業有限公司的發票。后陳國榮將以上票據交由其專職駕駛員潘某拿到杭州月牙湖實業有限公司以招待費名義報銷。報銷所得現金9505元歸其個人所有。 2012年8月4日,丁某再次持被告人陳國榮的公務卡在金華市某飯店消費3219元,并開具了付款戶名為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發票送給陳國榮。陳國榮亦讓潘某拿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接待費名義報銷。報銷所得現金3219元歸其個人所有。 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陳國榮被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 庭審中,被告人陳國榮對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指控的貪污犯罪事實提出其主觀上并無貪污的故意,只是對公務卡使用制度的不熟悉。其辯護人則認為陳國榮受賄情節一般,非特別惡劣,其雖收受他人財物,但并非均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故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另被告人陳國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庭考慮陳某受賄數額及情節,作出公正的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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