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孟慶雙,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通風隊長,負責通風瓦斯管理、防火密閉施工和管理工作。工作失職,未按照-4164區防滅火設計要求在事故發生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未及時發現和處理-416至-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陸萬平,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通風科副科長,負責井下“一通三防”現場管理工作。工作失職,未安排通風隊按照設計要求在事故發生采區預先設置防火門;未及時發現和處理-416至-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維國,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通風科科長。工作失職,未認真督促檢查八寶煤礦通風隊的業務工作,未及時發現和處理-416采區未預先設置防火門、-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周玉洪,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抽采科科長,負責瓦斯抽放、注氮防滅火工作。工作失職,組織人員在-4164上區段采空區進行密閉注氮作業后,未根據開采的推進情況和采空區氣體的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注氮,導致注氮效果未滿足采空區防火要求。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5.余長城,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編制審查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工作失職,未認真研究解決該礦-416采區急傾斜煤層的區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離的問題;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王漢軍,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安全科科長,負責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發現-416采區未預先設置防火門、-250石門密閉存在裂縫漏風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張振忠,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充填開采區黨總支書記。在事故善后處理過程中,按照八寶煤礦總經理的安排,負責聯系辦理遇難人員的火化手續,為瞞報的遇難人員辦理了虛假的火化手續。對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王續明,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工會副主席。參與事故善后處理過程中,按照八寶煤礦總經理的安排,負責聯系辦理遇難人員的火化手續,在已經知道事故死亡人數超過30人后,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具體聯系辦理了瞞報遇難人員虛假火化手續。對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按規定程序罷免工會副主席職務。 9.沈興義,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八寶煤礦黨委書記。未認真研究解決該礦工作中存在的重生產、輕安全的問題;對干部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在參與事故善后處理過程中,已知道事故死亡人數超過30人,但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發生和瞞報死亡人數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祁廷寶,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通風部副部長,分管瓦斯治理、防治自然發火管理等工作。指導檢查八寶煤礦通風科業務工作不到位;未按規定檢查該礦2013年3月22日編制的-4164區防滅火設計,未發現該礦不嚴格執行采空區防滅火技術措施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閆曉斌,中共黨員,吉煤集團通化礦業公司駐八寶煤礦安監處安監站安監員,主持安監站工作。未認真開展對八寶煤礦的安全監察工作,未發現該礦在采空區防滅火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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