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環保組織訴訟權將被收回 專家質疑或鼓勵侵權
www.fjnet.cn?2013-07-05 23:16? ?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民間環保組織質疑:訴訟主體不能指定 6月26日,在得知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限定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單一的公益訴訟主體之后,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第一時間發表公開信,呼吁審議法律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重視本次修改可能帶來的重大影響,審慎考慮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方向。 “自然之友”指出,“公益”顧名思義代表的是社會公共群眾的普遍利益。公益訴訟的代表,當然應當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自發形成的環保組織。公益訴訟,是群眾路線在環保領域的創新性延伸,是現代治理理念對于公眾參與的核心要求和最后保障。 “由于部分地區法院面對公益訴訟的態度保守,如果該條款實施,實踐中必然會有部分司法機關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由拒絕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自然之友”在公開信中說。 “自然之友”還擔心,這一條款將使得越來越多的公眾求助于非制度化的途徑解決問題,所有環境糾紛進入法律體系不到百分之一,形成了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在以往的實踐中,一些省市法院已經在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允許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內的社會團體進行訴訟,但這一立法又使其大大倒退。”中國公益訴訟網主編李剛指出,中國的環保問題日益突出,一家機構或每省的一家組織不能處理所有的問題,效果一定會打上折扣。 民間環保組織達爾文自然求知社負責人馮永鋒對媒體表示,環保法無論怎樣修訂,如果各地法院不能敞開立案大門,不歡迎污染受害者、環保志愿者、環境公益訴訟者前來起訴,那么再多的法律、法官也擋不住中國環境的持續惡化。 “國家行政機關也應有權提起相關的環境公益訴訟,同時應充分發揮公民的作用。”陳利浩建議,可以規定一定數量以上的公民聯合向有關機關或組織申請環境公益訴訟,該機關或組織必須收案并著手調查,并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申請者一份初步調查結果,就是否提出訴訟予以答復。如逾期未調查、答復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新增條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個問題 “國內外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都是要增加一條通過法律程序來保障公共利益的途徑。”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十八大代表、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佟麗華表示,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得好,對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關注公益訴訟立法進程的佟麗華認為,討論這一條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個問題:要不要解決環境問題?用什么方式解決?如何看待社會組織的作用? “十八大報告提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的基礎上增加生態文明建設,強調五位一體發展,這充分說明了中央對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佟麗華指出,改變環境污染現狀最終還要依靠法治。從立法角度說,應鼓勵更多的公民和社會組織對環境問題提起訴訟,為下一步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佟麗華認為,如果最終上述擬增條款獲得通過,應該說是一種嚴重倒退,并且是與發展現代社會組織的改革目標相矛盾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權責明確、依法治理的現代社會組織,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也提出,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加快發展現代社會組織的目的,在于讓社會組織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這是國家確立的改革方向,”佟麗華對記者說,“但奇怪的是,環保法的修訂又將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一家,排除掉其他民間社會組織,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陳利浩指出,由于環境公益案件的特點,如果不對訴訟主體加以適當限制可能引起“訴訟爆炸”,但過分限制訴權、特別是讓某一組織獨享訴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鼓勵侵權”。修訂《環境保護法》應推動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盡己所能用法律手段保護環境,而不是相反。(人民網北京7月5日電/記者賈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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