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審查明,有新的證據證明1995年3月20日殺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真兇系項生源(201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維持并核準對項生源的死緩刑判決),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辯護人及出庭檢察員提出予以糾正的理由成立,原判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實確有錯誤,應予糾正。 再審同時查明,對于1995年8月12日發生的殺害出租車司機陳金江案件,公安機關在該案再審期間的重新核查,沒有獲取證明陳建陽等人實施該起犯罪的客觀性證據。陳建陽、王建平、田孝平所作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有罪供述相互之間在一些主要情節上無法印證,且與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等反映的情況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的有罪供述經查不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他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明體系,亦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辯護人及出庭檢察員提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應予糾正的意見成立,原判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應予糾正。 再審還查明,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陳建陽再審中提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鑒于陳建陽、田偉冬因涉嫌搶劫歸案后主動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對盜竊部分可以自首論,可從輕改判。據此,以盜竊罪分別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 再審另查明,原判認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攜帶尖刀在蕭山歡潭鄉岳駐村的公路上,以搭車為由攔截了石某某駕駛的農用貨車。田孝平上車后采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得石某某的現金100元,后聽石某某說認識自己的一位朋友,便將100元錢還給了石某某,但要求石某某幫其攔截一輛車。石某某被迫攔截了由金某某、阮某某駕駛的東風牌貨車讓田孝平搭乘,繼而,田孝平在該車上拿得螺絲刀、鐵棍對金、阮兩人進行威脅,劫得現金人民幣195元,后被在公路上執勤的交警抓獲,并當場繳獲兇器尖刀、螺絲刀及贓款人民幣195元。原判認定田孝平實施該兩起搶劫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再審予以確認。田孝平在對石某某的搶劫犯罪實施完畢后,因石某某稱認識田孝平的朋友而歸還了財物;且田孝平此后又繼續對阮某某、金某某實施搶劫犯罪。田孝平歸還石某某錢財系在犯罪得逞后,并非犯罪過程中,后又沒有自動放棄搶劫犯罪,田孝平及其辯護人提出該節屬于犯罪中止,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田孝平在對阮某某、金某某搶劫過程中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系犯罪未遂。出庭檢察員提出田孝平上述兩節搶劫犯罪分別屬于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搶劫罪判處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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