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市民銀行卡內3.3萬被盜 銀行被判擔責6成
www.fjnet.cn?2013-05-20 14:54? 庾琳?來源:廣西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銀行: 凡密碼交易均視為本人行為 銀行方面表示,在劉女士開戶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和申請表上有約定,儲戶應該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其他任何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對方承擔。劉女士銀行卡里的錢被冒領,必然是因為原告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而造成的,應由其本人自行承擔。而如果銀行卡密碼僅為劉女士一人掌握,劉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他人冒領,那么所發生的交易應當認為是劉女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銀行還提出,公安機關規定銀行監控錄像視頻資料的保存期僅為一個月,而且,取款時所用的ATM機不屬于該銀行管理,錄像也不屬于該銀行保存,因此,銀行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 銀行交易系統有缺陷應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認為那9筆交易是使用真實的銀行卡辦理的,但僅憑提供的交易明細無法證明這一點,因此法院不認同。銀行作為銀行卡的發行者,不論冒領人如何獲得持卡人的密碼,金融交易系統未能識別自己發行的銀行卡的真偽,允許銀行卡、賬號和密碼三者不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導致劉女士的存款被他人盜取,這表明被告銀行的交易安全系統存在重大缺陷,應對劉女士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密碼是劉女士個人所設置和保管,劉女士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銀行卡密碼是因銀行的過錯而泄露的,且無法解釋密碼如何為他人所知曉,因此不能排除自己無意泄露密碼的可能。劉女士未盡謹慎之責,也應負一定過錯責任。 因此,劉女士應承擔損失的40%的責任,銀行承擔60%的責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銀行賠償劉女士1.98萬元及利息。不過,銀行方面不服判決,目前已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南國早報 (記者庾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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