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布
2013-05-08 18:3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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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第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經營性公路投資的合理回報率可在上海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利率(Shibor)基礎上通過適當上浮的方式確定。具體的上浮幅度在特許經營協(xié)議中確定。”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guī)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xù)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為完善國家高速公路網而修建的以及城市市區(qū)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 (二)一級公路連續(xù)里程50公里以上。 (三)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 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 十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并依法訂立轉讓協(xié)議。”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和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以及經批準已經收費的二級公路不得轉讓收費權。”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養(yǎng)護管理目標,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yōu)質服務。”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路網運行等情況,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補充和完善交通運行監(jiān)測、信息服務和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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