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布
2013-05-08 18:34?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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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選定的投資者應當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特許經營的標的;對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等主要責任內容;批準的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以及調整的具體方式;確定的合理回報率;收費權益轉讓的有關要求;收費期滿后的公路移交手續等內容。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五、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但是,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確需設置主線收費站的應當聯合設置。”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的收費公路,推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并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聯網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七、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并增加兩項作為第三項、第四項:“(三)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四)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對于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貸款、有償集資款總額、融資成本、償還債務的期限、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對于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投資總額、融資成本、合理回報、當地物價指數、收費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 (三)對于還貸、經營期滿后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養護及運營管理成本確定。 (四)修建與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無關的設施、超標準修建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設施和服務設施,其費用不得作為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五)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根據交通流量、當地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予以調整,其程序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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