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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5月1日消息今日起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填補了我國精神衛生領域的法律空白。《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了精神障礙患者“非自愿醫療”的概念、標準和程序等,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本法也將成為“被精神病”的終結者。
[詳情]
明確“自愿”原則 有效防止“被精神病”
首先根據這部法律,精神障礙的鑒定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法律規定,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法律明確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同時,盡可能限制非自愿醫療的原則,即“無害則無非自愿”,具體做法是設置標準和程序的雙重關隘,阻止不必要的非自愿住院治療,防止把不該住院的收治住院。《精神衛生法》在確定住院治療自愿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這也是為了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會對自己以及他人造成傷害。
此外,《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進一步加強“防治精神障礙性疾病”建設
但其實,防止“被精神病”并非《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宗旨。目前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人數達到了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了1600萬,由精神障礙所造成的疾病負擔已經位居各類疾病負擔的首位,防治精神障礙性疾病已經成為國家的公共衛生事件。為此,《精神衛生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而且,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從1985年啟動立法工作,到2012年終獲通過,2013年實施,這樣一部走過了將近28個年頭的法律,要想解決1億人口的精神障礙問題還是遠遠不夠,在醫療機構的人員培訓、資金安排以及全社會對于精神障礙的歧視等多個方面,都需要時間來改變。英、日、澳三國精神衛生治療經驗或許可以借鑒。
英國:精神障礙診斷有第三方審核
英國規定,在精神障礙診斷方面必須有獨立第三方的審核。這就是“精神衛生法庭”或“精神衛生委員會”。如果醫生要收治精神障礙的病人超過28天,他必須把提案和治療方案提交給精神衛生法庭。精神衛生法庭專門審理這類案子,有權力來否決或同意醫生的治療方案,并且監督醫生的治療過程,以保證病人的權力和公共的利益。他們還有一個措施,由精神病專家組成精神衛生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職責是維護病人的權益,監督強制治療,并且培訓醫生和精神病的律師,監督精神衛生法的執行。當精神衛生法庭對醫生的治療方案做出裁決之后,精神衛生委員會有權力對它的裁決提出異議,這兩個很獨立的機構來保證病人的權力,同時來保證社會的公眾利益。
日本:精神疾病患者可減免多種稅項 只需承擔10%治療費
日本人在精神心理咨詢方面態度比較開明,而且大量心理診所就開設在居住小區周圍,人們就診比較方便。根據日本厚生省的調查,日本精神疾病患者2008年就達到了323萬人,其中增加最快的是憂郁癥患者,達到了104萬多人,為此日本政府把一直以來定為重點實施對策的四大疾病,癌癥、腦溢血、心臟病和糖尿病,增加到了五個,加入精神疾患。對于精神疾患人群,政府和社會有各種優惠和保護措施,例如經過醫生診斷被確診的精神障礙者在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利息稅等許多稅項上可以得到減免。在治療方面,精神障礙者只需要負擔治療費的10%,除老人和孩子以外,一般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的成人負擔30%。
澳大利亞:精神疾病患者有權得到他人尊重 享受同等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和領地都有自己的《精神健康法案》,除此之外,1992年聯邦政府推出了《1992殘障人士反歧視法》,這兩部法從各方面保護了精神障礙患者的各種權利和免受歧視,而且從方方面面體現出了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尊重。比如在疾病診斷方面,病人享有充分的互動權,在診斷過程中患者可以提出自己對疾病的觀點和看法。
《精神衛生法》出臺大事記
1985年
精神衛生立法進入衛生部起草階段,衛生部曾多次開展立法調研。2007年底,衛生部向國務院報送精神衛生法草案(送審稿),精神衛生立法進入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階段。
2011年6月10日
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征求各界意見。草案對非自愿住院治療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適用條件出現較大變化,廣受爭議的“擾亂公共秩序”條款被刪除。
2012年8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二審稿再次對備受關注的強制收治程序做出重大修改,確定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今后不走司法鑒定途徑。
2012年10月24日
全國人大第三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要求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精神衛生法。
解讀
專家詳解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精神衛生法明確診斷精神病一定要具有精神科醫生職業資格的的醫生進行診斷,做心理輔導的人不能進行精神病診斷,如果家里有人不服,再次診斷必須要兩名以上專業人員,而且初次診斷的醫生不能再次參與診斷,如果對兩次鑒定還有異議,可以提出來要求做司法鑒定,鑒定也必須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而且必須有兩名以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專家析精神衛生法 非傷害性精神病須自愿才能住院
評論
"被精神病"能否終結取決于權力能否關進籠子
毫無疑問,精神衛生法的實施,將使“被精神病”現象最大限度得到遏制,但會不會最終絕跡,這不僅取決于法律本身的威懾力和執行過程當中能否能嚴格執法,同時還取決于幾個外在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