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出臺大事記 1985年 精神衛生立法進入衛生部起草階段,衛生部曾多次開展立法調研。2007年底,衛生部向國務院報送精神衛生法草案(送審稿),精神衛生立法進入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階段。 2011年6月10日 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征求各界意見。草案對非自愿住院治療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適用條件出現較大變化,廣受爭議的“擾亂公共秩序”條款被刪除。 2012年8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二審稿再次對備受關注的強制收治程序做出重大修改,確定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今后不走司法鑒定途徑。 2012年10月24日 全國人大第三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要求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精神衛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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