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防治精神障礙性疾病”建設 但其實,防止“被精神病”并非《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宗旨。目前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人數達到了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了1600萬,由精神障礙所造成的疾病負擔已經位居各類疾病負擔的首位,防治精神障礙性疾病已經成為國家的公共衛生事件。為此,《精神衛生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而且,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從1985年啟動立法工作,到2012年終獲通過,2013年實施,這樣一部走過了將近28個年頭的法律,要想解決1億人口的精神障礙問題還是遠遠不夠,在醫療機構的人員培訓、資金安排以及全社會對于精神障礙的歧視等多個方面,都需要時間來改變。英、日、澳三國精神衛生治療經驗或許可以借鑒。 英國:精神障礙診斷有第三方審核 英國規定,在精神障礙診斷方面必須有獨立第三方的審核。這就是“精神衛生法庭”或“精神衛生委員會”。如果醫生要收治精神障礙的病人超過28天,他必須把提案和治療方案提交給精神衛生法庭。精神衛生法庭專門審理這類案子,有權力來否決或同意醫生的治療方案,并且監督醫生的治療過程,以保證病人的權力和公共的利益。他們還有一個措施,由精神病專家組成精神衛生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職責是維護病人的權益,監督強制治療,并且培訓醫生和精神病的律師,監督精神衛生法的執行。當精神衛生法庭對醫生的治療方案做出裁決之后,精神衛生委員會有權力對它的裁決提出異議,這兩個很獨立的機構來保證病人的權力,同時來保證社會的公眾利益。 日本:精神疾病患者可減免多種稅項 只需承擔10%治療費 日本人在精神心理咨詢方面態度比較開明,而且大量心理診所就開設在居住小區周圍,人們就診比較方便。根據日本厚生省的調查,日本精神疾病患者2008年就達到了323萬人,其中增加最快的是憂郁癥患者,達到了104萬多人,為此日本政府把一直以來定為重點實施對策的四大疾病,癌癥、腦溢血、心臟病和糖尿病,增加到了五個,加入精神疾患。對于精神疾患人群,政府和社會有各種優惠和保護措施,例如經過醫生診斷被確診的精神障礙者在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利息稅等許多稅項上可以得到減免。在治療方面,精神障礙者只需要負擔治療費的10%,除老人和孩子以外,一般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的成人負擔30%。 澳大利亞:精神疾病患者有權得到他人尊重 享受同等權利 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和領地都有自己的《精神健康法案》,除此之外,1992年聯邦政府推出了《1992殘障人士反歧視法》,這兩部法從各方面保護了精神障礙患者的各種權利和免受歧視,而且從方方面面體現出了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尊重。比如在疾病診斷方面,病人享有充分的互動權,在診斷過程中患者可以提出自己對疾病的觀點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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