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2013-04-26 19:04? 孫瑩?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責任編輯:黃曉夏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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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中廣網(wǎng)北京4月26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6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天(27日)起施行。明確規(guī)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包括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nèi)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或者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解釋還規(guī)定,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shù)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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