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修訂頒發《規定》 明確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
2013-03-27 10:09? 張明軍?來源:解放軍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第十六條 戰時造謠惑眾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在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故意編造、散布謠言,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的行為。 凡戰時涉嫌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應予立案。 第十七條 戰時自傷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罪是指在戰時為了逃避軍事義務,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 逃避軍事義務,是指逃避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作戰保障任務等與作戰有關的義務。 凡戰時涉嫌自傷致使不能履行軍事義務的,應予立案。 第十八條 逃離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國防法、兵役法和軍隊條令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擅自離開部隊或者經批準外出逾期拒不歸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二)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四)在執行重大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五)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 (六)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第十九條 武器裝備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情節嚴重,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影響重大任務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和軍隊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相關閱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