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修訂頒發《規定》 明確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
2013-03-27 10:09? 張明軍?來源:解放軍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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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 凡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應予立案。 第十四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故意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泄露絕密級或者機密級軍事秘密一項(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級軍事秘密三項(件)以上的; (三)向公眾散布、傳播軍事秘密的; (四)泄露軍事秘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泄露軍事秘密的; (六)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軍事秘密的; (八)執行重大任務時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過失泄露軍事秘密,致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泄露絕密級軍事秘密一項(件)以上的; (二)泄露機密級軍事秘密三項(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級軍事秘密四項(件)以上的; (四)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 (五)泄露軍事秘密或者遺失軍事秘密載體,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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