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總政治部修訂頒發《規定》 明確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
2013-03-27 10:09? 張明軍?來源:解放軍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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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救援卻沒有組織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戰斗失利的; (二)造成陣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圍嚴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后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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