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授權發(fā)布)吳邦國說,五年來常委會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人大工作
2013-03-08 21:53?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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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調研中發(fā)現(xiàn)的一些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shù)量多、舉債融資不規(guī)范、不少地區(qū)和行業(yè)償債能力弱等問題,我們及時提出要高度重視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國務院于2010年12月部署地方政府性債務專項審計,并在2011年的審計工作報告中向常委會匯報了專項審計情況;與此同時,我們就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開展專題調研。常委會組成人員強調,要抓緊清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對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要區(qū)別情況、分類處理,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要納入預算,接受同級人大審查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能打赤字。 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關系到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針對一些地方縣級財政困難,2008年常委會在審查中央決算時提出,要力爭用2至3年時間建立起以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隨后,就這個問題多次開展專題調研,并在2012年聽取審議國務院相關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些年縣級基本財力保障工作取得的積極進展給予充分肯定,同時強調要進一步合理界定縣級政府支出責任,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大力發(fā)展縣域經濟,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2008年5月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fā)生后,我們按照中央部署緊急行動,第一時間召開委員長會議,聽取國務院專題匯報,根據(jù)特事特辦原則,立足災區(qū)實際需要,建議動用中央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建立災后恢復重建基金;6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專門聽取審議國務院抗震救災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全力支持國務院和有關方面的工作,動員全國人民支援災區(qū)、共克時艱,并批準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為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提供資金保障;12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在總結抗震救災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防震減災法作出重大修改,為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提供法律保障。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明確國家豁免屬于外交事務范疇、決定國家豁免規(guī)則和政策屬于中央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須遵循國家統(tǒng)一的國家豁免規(guī)則和政策。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qū)關系的條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并在認真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提出的有關報告基礎上,作出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還分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給予批準或備案。常委會作出的有關解釋和決定,確保了“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確保了兩個基本法全面正確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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