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局官員離職火速加盟基金公司 官方稱不違規
2013-02-26 21:13? 馮雅?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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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北京2月26日消息(記者馮雅)據經濟之聲報道,上海證監局原辦公室主任陶耿去年12月從證監局離職后,今年1月火速加盟光大保德信基金。有媒體報道稱,陶耿的做法是在打政策擦邊球,違反了將于今年6月實施的新《基金法》規定。由于《新基金法》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因此媒體猜測,不排除趁著新法未實施的真空期,會有大量證監官員跳槽基金公司。 陶耿2011年10月左右擔任上海證監局辦公室主任,于2012年12月從證監局離職。1月份到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擔任顧問職務。雖然陶耿在光大保德信目前只是擔任顧問一職,而不是相關核心管理職位,但這種行為依然引起了業界的質疑,認為這種做法有悖《新基金法》。 《新基金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擔任職務。不過《新基金法》是從今年的6月1號開始實施,而現在還處在新老《基金法》過渡期間。所以,媒體認為,陶耿的做法是打政策法規的擦邊球。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26號下午對這一問題回應稱:新《基金法》里的相應規定,是和《公務員法》相銜接的,《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任職回避、包括任職期間和離職后的行為,都有相關的規定,包括證監會在內的官員都應當遵循相關規定。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實有一些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離職后,去包括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在內的企業單位工作,如果符合《公務員法》,也符合國家人事管理和紀檢方面規定的條件,那么他們和其他公務員一樣都享有這樣的權利,離職后可以到相應的企業部門去工作。 《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但是像地方證監局工作人員只是參照公務員,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務員,因此他們很難受《公務員法》的約束。 相關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在公募基金擔任高管職務的前證監系統官員達到了31位,共涉及30家基金公司,其中去年一年證監會官員空降基金公司擔任高管的人數就達到了6人之多。因此,不排除趁著目前新《基金法》還沒有實施的真空期,會有大量證監官員跳槽到基金公司。有媒體呼吁,由于證監會官員任職基金公司將涉及一些利益輸送的問題,因此無論是否違背《基金法》和《公務員法》,從證監會自身的形象來考慮,也應該杜絕這種現象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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