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顯示我國城市55%地下水為較差至極差水質
2013-02-22 07:12? ?來源:央視《新聞1+1》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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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燦發(fā):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環(huán)境保護的一種形勢,但是像這樣的地下排污,連環(huán)保局都查不出來,你應該用公眾或者一個民間組織去查也查不出來,所以它發(fā)展公益訴訟不是說針對這樣的問題,而應該是針對像環(huán)保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明顯地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而沒有賠償,而不停止排污的,對于這樣的明顯污染的。但是像這樣的偷偷地,還是要靠行政部門、執(zhí)法部門去查。 主持人:王教授,剛才我們也注意到一個問題,現在有些企業(yè)它這種隱蔽性的排污是很難查處的,對于環(huán)保部門來說,他們也有很大的難度,像這些問題應該怎么辦? 王燦發(fā):像這些事情,如果要違法的話,要真正查也不難,一個是它用這個企業(yè),根據它的工藝設計,生產多少產品會用多少水,排放的廢水是多少,然后它排到哪兒去了。再一個就是說,凡是這樣的廢水,它如果有污水處理廠,它就要用料,就是要用這些藥品,那么要察看它用藥品的記錄,它的排放水的去向,這應該是很容易查的。 主持人:但是王教授,因為去年我也去過云南的陸良,它是鎘污染,我在對他們當地的環(huán)保局長采訪的過程中,我知道他們有非常非常,有自己自身的困難,比如說他們的人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說剛才您說到,去監(jiān)測一個企業(yè)每天用藥多少,對他們來說可能人力方面達不到,另外一方面財力,另外他們的權力,這些方面的缺失,使得環(huán)保部門在工作中受到各方面的掣肘。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王燦發(fā):日常的檢查還是可以去做的,因為法律中用一個現場的檢查制度,他是可以查的。至于人力不足的問題,那就是編制的問題了,但是我覺得主要的還不是這一點。像這樣的污染,查不出來,可能是有兩方面的原因:一個是環(huán)保部門根本就不想真正去查,因為要查出來以后,環(huán)保部門要真正造成大范圍地下水的污染,那環(huán)保部門是有監(jiān)管的失職責任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能不能下決心去查是一個問題。 另外一個,要查這些偷排的污水的行為也是非常難的,它非常隱蔽,你去了以后,它大門往里一通知,可能就用點什么東西蓋上,你根本就查不出來了。據我所知道的比如像遼寧,曾經有一個污染的企業(yè),偷偷地排污,環(huán)保局明知道它偷排污了,但是就是查不出來。最后找地礦部門勘探的儀器查了很久,花了40多萬元,才把這個排污管道查出來了,所以它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好,謝謝王教授,稍后我們繼續(xù)有更多的問題問您。相比我們剛才說到的地表水的污染,其實地下水的污染它遺害是更久,而且問題遺留的時間會更長,會遺害子孫后代。那么現在公眾要求相關的濰坊的環(huán)保部門給出一個更加細致、更加公開的調查,并不是一種苛求,因為水的問題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公眾有足夠的耐心等待濰坊的相關部門給出一個更加具有信服力的答案。 相對于污染問題的發(fā)生,可能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這個責任意識是更為嚴重的問題。接下來我們繼續(xù)連線王燦發(fā)教授。王教授,如果環(huán)境的監(jiān)管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他有失職的行為的話,用什么辦法去約束他和對他進行懲處,給我們介紹一下。 王燦發(fā):咱們國家污染防治的法律里頭基本都有一條,對于徇私舞弊、瀆職的行為,輕的要給予處分,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在環(huán)保部跟監(jiān)察部,曾經聯合發(fā)了一個規(guī)章,這個規(guī)章就是《環(huán)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辦法》。這個它規(guī)定的很具體,就是某一個方面失職了,然后要給予警告,要給予撤職,要給予降職,要給予開除處分都有。另外刑法也規(guī)定了一個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如果由于失職造成了重大的污染事故,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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