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企業規避或減少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年限
2013-01-31 19:05?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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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一個月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實踐中存在大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的勞動合同,有的甚至已履行多年。為適應用人單位經營管理不同層面的需要,適應靈活多樣的合同形式,《解釋(四)》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進一步強化了涉外勞動關系的司法認定 據了解,隨著我國對外發放的日漸加深,來華工作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越來越多,與此同時涉外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也隨之增長。為正確規范涉外勞動關系,依法維護外國人合法權益,《解釋(四)》進一步強化了涉外勞動關系的司法認定。該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臺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此外,《解釋(四)》)還對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終局裁決案件的程序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為指導廣大法官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四)》,幫助社會公眾了解《解釋(四)》詳細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一書,將于近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獨家出版。 司法解釋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深刻變革,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勞資雙方關系的深入調整,勞動法律制度的繼續完善,全國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并呈現出關系復雜化、訴訟群體化、訴求多樣化、問題疑難化的特點。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數量增長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圍廣、結案壓力大的糾紛類型。2008年《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頒布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成為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從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情況看,2008年新收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9.55萬件,2009年新收31.86萬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萬件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重大戰略部署和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總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釋(四)》。據了解,這也是自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調整和規范同一社會關系的案件,出臺件數最多的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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