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出臺 快遞員偷盜快件最高可判刑
2013-01-24 16:26?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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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郵件),企業應當登記,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標準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郵件),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另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實施的行為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違法扣留用戶快件(郵件);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等。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的行為包括:扣留、倒賣、盜竊快件(郵件);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管理辦法還對禁止寄遞的物品做出了規定,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流通的各種貨幣等。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快遞人員扣留、倒賣、盜竊快件、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等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新網IT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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